诸政发〔2007〕2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商贸活市”战略,努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兴商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实现诸暨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商务区块建设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投资兴建符合商贸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商贸服务业项目。在优先享受土地使用、税费减免、优质服务等方面政策的同时,对落户规划商务区,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和房产开发投资,以项目的实际财务支付额为准,下同)达到2000万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规划商务区外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引进资金进行合作经营的合资企业,引进资金达到1000万元、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投资旧城改造商贸服务项目、市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培育对象的商贸服务项目、市级商贸服务业重点投资项目,在享受1、2两项政策的基础上再加奖20%。对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重点商贸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扶持奖励。
(四)对国内外大型连锁企业在规划商务区块租赁场地开办商场、超市,直营店、专卖店、连锁加盟店予以奖励。商场、超市营业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直营店、专卖店、连锁加盟店营业面积达到100平方米、3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五)在商业网点规划区外新开设连锁(直营)店,实际投资额达到50万元、且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的,每新增一个网点奖励1万元。
二、扶优扶强,加快重点商贸企业培育
(六)按照企业销售收入、实缴税费、发展速度、对服务业的带动作用大小,择优确定5至10家市级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培育对象。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项目,确定为年度市级重点商贸服务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商住楼除外)。
(八)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商贸服务业投资项目和市级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培育对象的2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在报批(备案)和建设过程中,免(缓)缴人防建设费;减半征收(或减半缓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环境监测费和经贸局有关规费;对涉及电力增容的项目,电力部门优先予以安排电力施工。
(九)对新设立的商贸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从设立起1年内:商贸零售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0.3亿元、0.5亿元、1亿元,且上缴税费达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0.2亿元、0.3亿元、0.5亿元,且上缴地方税费达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十)对新列入国家商贸服务业500强和省100强企业授予政府特别奖。对新列入绍兴市商贸服务业10强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物流、配送中心、专业市场、电子商务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全省50强、全国100强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诸暨市实缴地方税费前三位的商贸服务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新列入诸暨市“三产规模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十一)加快商贸服务业的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商务部“老字号” 、省级著名商标、省级知名商号授予政府特别奖。
(十二)对各类被国家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定级、定星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对新评定的国家特级、一级、二级或五钻、四钻、三钻级的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被评定为AAAA级、AAA级、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列入全国100强、省50强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被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为道路客运一、二级资质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被评为一、二、三星级客运汽车站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十三)考核评定“诸暨市十佳商贸服务企业”、“诸暨市十佳商贸服务企业优秀经营者”,由市政府通报表彰。
三、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十四)鼓励组建专业从事仓储、运输、配送等物流企业,对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按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十五)新建规范化物资、能源等生产资料配送中心,按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土建部分不超过总投资50%),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十六)提升发挥专业市场的生产性服务功能,对专业市场改建扩建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新建项目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30万元。对年成交额新达到10亿元、30亿元、100亿元的专业市场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七)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当年被评为省二星级、三星级及以上级别市场,并达到平安市场标准的分别奖励投资者1万元、3万元。
四、积极培育现代服务业
(十八)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新建的电子商务平台,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十九)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对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的商贸服务企业,其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达到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十)积极发展会展经济,对经市商贸办公室审定,报市政府批准的特色性展会(除市政府举办的以外)给予举办单位5万元的奖励。对由市商贸办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展会给予补贴:国内参展企业每次补贴0.5万元、国外参展企业每次补贴1万元。
(二十一)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凡住户满意,入住住户在200户以上,且获得省、绍兴市先进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当年分别按3万元、2万元的标准奖励给物业管理公司。经市商贸办组织年度评定的5家“诸暨市先进物业管理单位”,每家奖励1万元。
(二十二)鼓励发展便民服务业。凡已注册登记,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公司,安置就业人员年固定在20人以上,并为50%以上的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对新组建的市级服务业行业协会,经市民政局、市商贸办审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万元。
五、提升发展传统服务业
(二十四)对重新装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和扩建、改建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
(二十五)对经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的原商业设施加层改造商业项目,且土地属商业出让性质的,在处理好周围关系的前提下,给予“一事一议”的支持。
(二十六)对商品批发企业(除专营行业外)年销售额(指主营业务收入,下同)在1亿元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企业在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企业,当年营业额增幅达到全市行业平均水平、实缴地方税费达到环比增长15%,给予10万元的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实缴地方税费增长额的50%。
(二十七)建立服务业宣传信息统计网络,增强服务业宣传统计力量,加强对服务业信息统计的监测工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予以补助。凡列入国家推进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样本企业,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
(二十八)提升商贸服务业的管理质量。对新通过ISO9000系列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新通过SA8000系列认证的商贸服务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二十九)新办从事商业、休闲、娱乐、饮食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或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三十)对商贸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排污收费等按工业企业标准和浙价电〔2003〕45号文件一并执行。
(三十一)鼓励商贸服务业个私经营者积极申办一般纳税人,并视申办起一年内的实缴地方税费增量情况,给予实缴地方税费增量地方所得部分10%的奖励。
七、其他
(三十六)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对照最优惠条款执行。
(三十七)本意见所称商贸服务业企业指地方税收上缴在我市的企业,国家专卖专营行业、房地产业等除外。
(三十八)本意见有关市级规费减免缓的优惠政策,按《诸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诸政办发〔2004〕244号)的规定进行审批。
(三十九)本意见有关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