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服务
招商政策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08-2-29 15:08:15   双击滚屏


诸政发〔2008〕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级规模企业、“苗子”企业:
    为全面推进创业创新,积极实施“商贸活市”战略,努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兴商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实现诸暨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商贸建设步伐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投资兴建符合服务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在优先享受土地使用、税费减免、优质服务等方面政策的同时,对符合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和房产开发投资,以项目财务支付额为准,下同)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引进市外资金投资商贸服务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在享受第(一)项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引进资金的0.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实施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重点商贸服务业项目和投资在1亿元以上、无房产出让的纯商业服务项目且新设立独立核算在本市纳税的企业,自企业项目开业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其实缴地方税费市所得可用50%部分,由政府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
   (四)对国内外著名品牌、大型连锁企业租赁场地新开办商场、超市、直营店、专卖店、连锁加盟店,符合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予以奖励。商场、超市营业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企业,再提高奖励额的50%。直营店、专卖店、连锁加盟店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五)加快特色街建设。对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确定的特色街,凡符合特色街规划建设要求的企业(个人),均给予奖励和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积极鼓励城区企业退二进三,优化城区用地结构,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激励办法参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城区用地结构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意见》(诸政发〔2007〕71号)文件执行。
   二、扶大扶强,加快重点商贸企业培育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等技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项目,经市商贸办审定,确定为市级重点商贸服务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由市商贸办行文公布。
   (八)对市级重点商贸服务业投资项目,在报批(备案)和建设过程中,按规定减、缓、免缴市级有关规费(由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口径执行)。对涉及电力增容的项目,电力部门优先予以安排电力施工。
   (九)对新设立的商贸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从设立起1年内:商贸零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0.3亿元、0.5亿元、1亿元;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0.1亿元、0.2亿元、0.3亿元,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十)对新列入国家商贸服务业500强和省100强企业授予政府特别奖;对原全国500强和省100强企业年升位达到30位和10位以上的,授予政府特别奖5万元。对新列入绍兴商贸服务业10强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物流、配送中心、专业市场、电子商务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全国100强、全省50强的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诸暨市实缴地方税费前三位的商贸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新列入诸暨市“三产规模企业”、“三产苗子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新进入限额以上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
   (十一)加快商贸服务业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商务部“老字号”、省级著名商标、省级知名商号的授予政府特别奖。
   (十二)对各类被国家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定级、定星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对新评定的国家特级、一级、二级或五钻、四钻、三钻级的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被评定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被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新评定为道路客运一、二级资质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被评为一、二、三星级客运汽车站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十三)考核评定“诸暨市十佳商贸服务企业”、“诸暨市十佳商贸服务企业经营者”,由市政府通报表彰。
   三、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十四)鼓励新建、扩建专业从事仓储、运输、配送等物流企业,投资规模在500万以上,按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五)提升发挥专业市场的生产性服务功能,对专业市场改建、扩建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成交额新达到10亿元、30亿元、100亿元的专业市场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六)加快汽车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对在规划范围内新建的汽车4S店、二手车交易市场,开业后第一个年度,纳税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七)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当年被评为省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市场,并达到平安市场标准的分别奖励投资者1万元、3万元、5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对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交通运输、仓储配送、商贸餐饮、投资服务、技术服务、科技研发、信息咨询、工业设计等服务业的经济实体,给予财政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积极培育现代服务业
   (十九)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新建独立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经商贸办认可,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营业收入在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二十)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对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的商贸服务企业,经税务部门备案的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积极发展会展经济。对新建专业会展企业,一年内运行正常的,经市商贸办认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纳税营业额达5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组织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地方特色性展会(除市政府举办的以外),经市商贸办审定,给予举办单位5-1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二)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对入住住户在200户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凡获得省、绍兴市先进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当年分别按3万元、2万元的标准奖励给物业管理公司。经市商贸办牵头评定的5家“诸暨市先进物业管理单位”,每家奖励 1万元。
   (二十三)积极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对按商务规划投资建造总部大楼、写字楼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奖励,具体办法参照诸开发委〔2007〕21号文件执行,列入市级重点商贸服务业投资项目的,在报批(备案)和建设过程中,按规定减、缓、免缴市级有关规费(由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口径执行)。
对引进或迁入新办总部、控股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税务注册在本市且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引进或迁入公司为世界500强或全国100强企业,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四)培育壮大金融和中介服务业。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纳税在我市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设立独立核算且在我市纳税的证券营业部,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设立独立核算且在我市纳税的保险机构,二年内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办中介服务业(包括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认可、创意设计、信用评估等)的企业,且年营业额达300万元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实际使用面积100元/平方米补助(每年每家最高5万元)。
   (二十五)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凡已注册登记,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公司,安置就业人员年固定在10 人以上,并按规定为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二十六)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对新组建的市级服务业行业协会,经市民政局、市商贸办审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万元。
   五、提升发展传统服务业     (二十七)扩建、改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八)对经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的原商业设施加层改造商业项目,且土地属商业出让性质的,在处理好周围关系的前提下,给予优惠扶持。
   (二十九)对商品批发企业(除专营行业外)年销售额(指主营业务收入,下同)在1亿元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额在3500 万元以上、物流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进出口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企业,当年实缴地方税费环比增长达到15%,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十)提升商贸服务业的管理质量。对新通过ISO9000系列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新通过SA8000系列认证的商贸服务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三十一)新办从事商业、休闲、娱乐、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或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三十二)对商贸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排污收费等按工业企业标准和浙价电〔2003〕45号文件一并执行。
   六、统筹发展城乡服务业
   (三十三)规范发展镇乡商贸服务业。鼓励镇乡制定《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对制定规划并经市商贸办等有关部门论证通过的镇乡,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三十四)加大对发展公共交通的扶持。对投资更新车辆,改进车辆设备和技术,提高乘客安全系数,当年度无重大安全事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十五)进一步加快城乡农贸市场的改造和建设,对新建、扩建或改造农贸市场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的,经市商贸办组织验收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分别奖励投资者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三十六)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放心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具体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三十七)对生猪定点屠宰的厂(场),购置机械化屠宰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新建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的屠宰(场)项目,征用土地按工业性用地指标征用,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并减免市级有关规费。
   七、其他 
   (三十八)市政府每年度设立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三十九)建立科技、技改、投资等政府奖励扶持项目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四十)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对照最优惠条款执行。奖励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
   (四十一)本意见所称商贸服务业企业指地方税收上缴在我市的企业,国家专卖专营行业、房地产业等除外。
   (四十二)本意见有关市级规费减免缓的优惠政策,按《诸暨市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诸政办发〔2004〕244号)的规定进行审批。
   (四十三)本意见有关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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